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民初19067号之二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大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培祥。
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芜湖现代产业园区“中华绿色产业园区”内内(汤王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颜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16)粤0606民初190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芜湖产业园纬三路南、支三路东、汤王大道(产权证号:201603982)**位于安徽省亳州市**部新区芜湖产业园纬**路**、支三路东、汤王大道西1号车间(3)幢101(产权证号:201603**位于安徽省亳州市**部新区芜湖产业园纬**路**纬三路南、支三路东、汤王大道(产权证号:2015168**)的房产,冻结了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在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分别为200003269991103********、20×××34、200003269991103********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均为302776.8元)。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现以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芜湖产业园纬三路南、支三路东、汤王大道(产权证号:2016039**)的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芜湖产业园纬三路南、支三路东、汤王大道西1号车间(3)幢101(产权证号:2016039**)的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芜湖产业园纬三路南、支三路东、汤王大道(产权证号:2015168**)的房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一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在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分别为200003269991103********、20×××34、200003269991103********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董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