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达州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942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大晚大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培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朗,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达州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长寿街24号附211-2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达州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764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8)富佛山诉保第896号,担保金额为157641.91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州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7641.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8.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