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馨铁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114民初52号
原告锦州馨铁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王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两份《锅炉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安装内容,被告已投入使用。现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已过,且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确认了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但未按约定履行,系违约行为,原告请求其支付尚欠的安装费330.8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应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两份《锅炉安装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不同,原告收到价款296.2万元,但双方未明确付款金额的具体指向,原告亦未就两份合同分别收款金额进行说明及举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计息基数、计息时间无法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未办理竣工验收,不应结算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原告完成了全部锅炉安装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了工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金额付款,但自认已交付使用,现质保期已过,被告以此对抗原告的付款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锦州馨铁锅炉安装有限公司锅炉安装工程款330.8万元; 二、被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馨铁锅炉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息标准。以人民币2230000元计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9日止;以人民币3227500元计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止;以人民币3177500元计息,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止;以人民币3308000元计息,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64元,由被告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肇一畅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人民陪审员  张丰鑫
书 记 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