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辽0114执1874-4号
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你/你单位与沈阳双兴建筑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执行员 王昕明
书记员 李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