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02民初4358号
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3号院15号楼3层6-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8708299Y。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12440000727040230G。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
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耀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培君
书 记 员 阮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