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0374号
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3号院15号楼3层6-101。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讯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徐宪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