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特77号 申请人: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3号院15号楼3层6-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甘肃天水。 申请人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世公司)申请撤销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仲裁委)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8164-2号裁决书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世公司申请称: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8164-2号裁决书;2.申请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隐瞒了其是与**经世公司协商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后,仅是通过邮件于2022年5月30日又对公司的奖金发放和员工评优等原告自主管理事务提出质疑的事实,因此隐瞒了***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年休假并无异议的事实。***故意隐瞒上述重要事实,直接导致通州仲裁委作出了有违案件事实的裁决。2.通州仲裁委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8164-2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53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本案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未在裁决书中载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判理由,即未查明***的月度工资基数,未查明***已经实际享受了年休假放假安排的事实,在裁决书中未载明据以计算年休假工资的计算依据,因此违反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法定程序。 ***不同意仲裁裁决,不认可**经世公司的申请,已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查明:***向通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271.41元;2.2022年4月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34.48元;3.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1637.94元;4.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课时费差额15480元;5.2021年奖金差额7000元;6.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3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3069.81元;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2042.70元;8.2020年、2021年欠发福利2700元;9.2020年、2022年带论文费用3900元。通州仲裁委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8164-2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至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期间工资差额二百七十一元四角一分;二、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三十一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千三百七十九元三角一分;三、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七元九角三分;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审查过程中查明,***亦不服通州仲裁委作出的上述裁决,已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因不服通州仲裁委作出的本案仲裁裁决,已经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院已经受理了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当裁定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人北京**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申请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