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经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8708299Y,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3号院15号楼3层6-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北京信***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000509200929P,住所地泰州市梅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经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经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经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