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得众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安市成功天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181财保302号
申请人:***得众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北安市成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富;职务,经理。
申请人***得众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北北安市成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安市工业园区,房产证号北房权证铁西区字第S2014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251304852018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安市成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安市工业园区,房产证号北房权证铁西区字第S2014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36个月。
案件申请费3870.00元,由被申请人北安市成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