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发明与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园民初字第1117号
原告*发明。
被告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双泾街6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云岗,苏州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明与被告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楚楚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发明、被告巨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云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发明诉称:原告*发明自2013年5月6日进入被告巨品公司处工作,2013年9月16日提出辞职申请,但公司一直拒绝协助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发明在此期间无法就业。为此*发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巨品公司赔偿因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的损失共计37866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发明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发明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来院。
被告巨品公司辩称:2014年1月17日*发明已经就巨品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手续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2月24日巨品公司为*发明办理了退工手续,*发明于3月3日签收,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3月3日正式解除。2014年3月11日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巨品公司支付原告12000元以解决纠纷,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争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2014)园民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书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巨品公司已将协议下的款项12000元支付*发明。*发明此次起诉没有充分理由,请求法院支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发明进入巨品公司工作,2013年9月16日*发明提出辞职获准。2014年3月3日巨品公司向*发明出具退工手续备案表,*发明于当日签收了该表并在“员工本人意见”一栏签字确认。2014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发明于被告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11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巨品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前支付*发明12000元;二、*发明与巨品公司确认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争议。此后*发明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巨品公司支付因拖延办理离职手续给其造成的损失共计37866元,该委于2014年5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发明的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2014)园民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书、苏园劳仲案字(2014)第595号仲裁裁决书、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本案表、辞职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发明为证明巨品公司因延迟为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向本院提交了苏州群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及拒绝录用通知书各一份。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发明应于2013年10月7日至群发公司报道,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整。该通知尾部有*发明的签名,签名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拒绝录用通知书中写明因*发明于巨品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故群发公司无法录用*发明,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被告巨品公司对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2014年3月11日*发明与巨品公司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经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出具了(2014)园民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协议中确认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争议。此后*发明又起诉来院要求巨品公司赔偿其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3月3日期间的误工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发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发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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