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801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5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024825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巨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品公司)、***合计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美公司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巨品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巨品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华美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