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隽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970号之二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栏竹坡组刘新成私宅。
经营者:谭孟良,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262号星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唐志伟。
被申请人:周志良,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志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39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湖南隽秀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志良名下相应财产。现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志良名下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志良名下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晓玲
书记员曹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