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750号
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康社区石堤组。
负责人:何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咸嘉湖西路262号星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唐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诉被告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66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1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03元,由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昌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邱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