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750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康社区石堤组。
负责人:何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咸嘉湖西路262号星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唐志伟。
原告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与被告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依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湘0112民初17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6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莉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