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970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栏竹坡组刘新成私宅。
经营者:谭孟良,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隽秀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262号星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唐志伟。
被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隽秀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岳麓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沙市岳麓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湖南隽秀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共计2995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长安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