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4556号
原告:湖南牧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火星北路西、湘龙路北(山水未来城)(山水湾)S06栋18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咸嘉湖西路262号星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牧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牧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牧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牧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