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051号
申请人:长*****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湘阴港村上樟树组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咸嘉湖西路262号星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长*****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2426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长*****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7.2426万元;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隽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