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5491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5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伏永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海琴,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孙成山,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西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宗阳,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下述简称奇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下述简称用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本案一审已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但因奇淮公司未缴纳鉴定费用,一审法院以奇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由,判决驳回奇淮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现奇淮公司在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以确定涉案工程造价,依法应予以准许,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0元,退还于上诉人***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审判长 徐 兵
审判员 孙 权
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