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2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用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西湖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卢之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伏永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24日收到本院向其邮寄的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后经与**用世置业有限公司联系,确认**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将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用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兵
审 判 员  吴雪林
审 判 员  王 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翟小娜
书 记 员  万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