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2614号之一
原告: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西侧(新城市花园19号楼一层商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7391499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11550336。
法定代表人:伏永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