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18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涟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红日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羽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签订了门窗幕墙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有关门窗幕墙制作安装,并于2013年3月扇料进场安装。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点为扇料进场安装时付至合同总价的85%,即应付工程款291167.5元,但被告仅支付252384.89元,尚欠38782.61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782.61元,利息3141.39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日万分之三的利息。
被告辩称,本公司不存在延误付款,因合同内容写明扇料进场安装时付总价25%,由于目前尚未完工,仍处在安装时间段,所以本公司不存在延误付款,更不应支付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原告2013年5月才进场且部分材料未按合同约定品牌使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原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门窗幕墙工程制作安装合同,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将其办公楼门窗幕墙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约为34255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40%材料款,框进场安装时付总价的20%,扇料进场安装时付总价的25%,余款在竣工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除5%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被告未能在扇料进场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门窗幕墙制作安装合同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门窗幕墙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依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预付40%材料款,框进场安装时付总价的20%,扇料进场时付总价的25%,余款在竣工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除5%的质量保证金),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23362.61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定,本院确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因此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3362.6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淮安苏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缴,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