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08915511550336,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伏永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323673914990K,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南侧(新城市花园19号楼一层商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8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奇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淮公司)上诉称泗阳信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要求其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其诉请的基础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多付款的行为,案件的案由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本案中,根据信安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表明信安公司主张返还工程款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上诉人基于建设施工合同虚报工程量致使被上诉人多支付工程款。故一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奇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章钧杰
审判员刘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