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教育局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2194号
申请人:泰州市教育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66号。
责任人:*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市教育局与被申请人*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教育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吉桃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