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94泰州市教育局与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02民初2194号
原告:泰州市教育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
负责人:奚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净。
原告泰州市教育局与被告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州市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丁利,被告鲁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州市教育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房租1167523.82元(房租2400000元,应交税款77523.82元,扣除对方已支付的租金1310000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围墙改造费用4796.38元,以及使用承租房屋期间产生的水电费95166元(暂计至2019年6月26日,并顺延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并经江苏省泰州市天伊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原告将教育局附楼1、2层办公用房租赁给被告用于办公经营,年租金300000元,租赁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租金支付时间为一年一次性支付,每年3月底前支付当年度全部租金。2010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等签订《泰州市教育局附楼出租相关事项备忘录》,就围墙改造费用分摊进行了约定,经测算,被告应当支付西围墙改造费用4796.3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房屋,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租。虽经原告多次口头、书面催要,被告至今拖欠原告房租1169200元、围墙改造费用4796.38元以及承租房屋期间产生的水电费91147元。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拒不支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诉请。
被告鲁艺公司辩称,欠缴租金数额被告需要核实。对于税款,被告并不需要原告开具发票,合同上明确约定被告不需要开具发票,税款应向出租人收取。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认可。对水电费、围墙改造费用没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2009年7月15日,泰州市教育局(出租方,甲方)与泰州市金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于2010年1月19日更名为鲁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租赁给乙方教育局附楼1、2层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年租金300000元,租金一年一次性支付,租金为不含税价,甲方开具正式票据,甲方出具税票前,乙方需按规定另行支付税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0日内支付本年度全部租金,2009年的租金从8月1日起算,以后每年3月底前支付当年全部租金,如迟延支付房租,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租金。200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被告共支付租金人民币1340000元,原告开具了部分发票,支付税金人民币77523.82元。另被告尚有围墙改造费用4796.38元及2019年6月26日前的水电费95166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教育局与被告鲁艺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庭审中明确十年租金2400000元,扣减被告已缴纳的租金1340000元,尚欠租金1060000元。关于税金77523.82元,合同明确裁定所约定租金为不含税价,甲方出具税票前,乙方需按规定另行支付税金,现原告已开具部分税票,产生的相应税金按约定应由被告承担。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应于2019年3月底前付清最后一年度的租金,被告逾期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但标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围墙改造费用4796.38元和水电费95166元,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9年6月27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水电费,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具体数额,故对该部分费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教育局2019年8月1日前的欠付租金1060000元、税金77523.82元、围墙改造费4796.38元、水电费95166元,合计人民币1237486.20元,并以欠付租金10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教育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186元,由原告泰州市教育局负担250元、被告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3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1618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
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