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2执27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4613540N,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25222962Q,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兴化。
申请执行人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泰裁字第1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解除申请人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于2014年3月签订的装修合同;二、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于本裁决书送达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8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8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申请人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的所涉本案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仲裁费23670元,由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承担(本案仲裁费申请人已预缴,被申请人在其履行上述义务时径付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10月8日、2020年3月2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住房公积金、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4.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予以扣划1834.71元转本案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10月9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人××海××区大明数控机床厂名下位于海陵区海陵工业园区纵四路西侧三号路南侧1幢、海陵区海陵工业园区纵四路西侧三号路南侧2幢、海陵工业园区兴陵路25号2幢、海陵区工业园区兴陵路25号3幢的房地产。抵押权人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
3、2019年10月11日对海陵区海陵工业园区纵四路西侧三号路南侧1幢、海陵区海陵工业园区纵四路西侧三号路南侧2幢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处置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4、2020年4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
5、2020年4月7日,本院至被××人××海××区大明数控机床厂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任景社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4月2日、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谈话,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调查笔录、执行令、执行日志、照片、执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另案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参与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处置款的分配。在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所采取的一系列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在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可能承担未能及时申请续封的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泰裁字第1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