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钧石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5371号
申请人:苏州钧石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证券置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韩加兴。
被申请人: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科创路**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钧石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钧石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3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钧石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3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