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教育局,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div>
负责人:奚爱国。
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教育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旭
审 判 员 顾春旺
审 判 员 缪翠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 扬
书 记 员 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