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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5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净。
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吉林。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泰裁字第1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66231.18元及利息(以16066231.1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其工程款16066231.1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仲裁费用90228元,由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径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苏12执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泰州仲裁委员会(2021)泰裁字第101号裁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2022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递交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自行给付50万元,撤回对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仲裁委员会(2021)泰裁字第101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昀
书 记 员 侯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