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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净。
被执行人: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吉林。
本院受理的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1)泰裁字第101号裁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