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财保162号
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89369487C,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工业集中区徐洪路北侧。
负责人:欧阳长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支行XXX中的存款1000000元及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XXX中的存款265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支行XXX中的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XXX中的存款26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付 艳
书 记 员 孙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