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民初9021号
原告: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工业集中区徐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新世纪花园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含,男,198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邦建设有限公司、**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蔡元元
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
人民陪审员  薛 勤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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