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122号
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89369487C,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7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