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318号
申请人:**,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89369487C,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工业集中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5950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5950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