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执548号
申请人:***华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551607642F(1-1)。
法定代表人:王金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陆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什邡**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502076。
本院在执行***华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什邡**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42,82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世倩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汪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