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慧丰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与被告什邡慧丰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22民初2156号
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阜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思远,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什邡**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在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沱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蒋清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一般授权。
第三人:江苏盛宏泵阀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瓯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洪镐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成,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滨海凯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瓯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海,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苏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经济开发区创业路**iv>
法定代表人:李旭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达,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与被告什邡**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盛宏泵阀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滨海凯耀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12元,减半收取9656元,由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范宇
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鞠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