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慧丰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与什邡慧丰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2民初2841号
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阜东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思远,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什邡**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南区)沱江路西段4号。
法定代表人:胡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与被告什邡**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4元,减半收取9002元,由原告滨海振滨精铸阀门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范宇
人民陪审员  包尹兵
人民陪审员  于祥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鞠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