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石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高跃展览展示成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5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洁栋街2号18幢1单元23楼4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卡,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跃展览展示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171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跃展览展示成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丽莎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