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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跃展览展示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高跃展览展示成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高跃展览展示成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高跃展览展示成都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暨高跃展览展示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高跃展览展示成都有限公司上述存款扣划至本院。2020年4月22日,本院将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xx元后所余xx元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成都精石新兴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