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钢业有限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573696781。

法定代表人:何凤萍,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法定代表人:安冬梅,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350625595967754E。

法定代表人:林惠色,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钢业有限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625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308712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勇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