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573696781。
法定代表人:何凤萍,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法定代表人:安冬梅,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350625595967754E。
法定代表人:林惠色,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钢业有限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625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308712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勇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