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95967754E。
法定代表人:林惠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573696781。
法定代表人:何凤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法定代表人:安冬梅,总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钢业有限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5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4元,减半收取855.2元,由上诉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审 判 员 卢津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洁平
书 记 员 蓝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