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95967754E。

法定代表人:林惠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兴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573696781。

法定代表人:何凤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法定代表人:安冬梅,总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钢业有限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5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4元,减半收取855.2元,由上诉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审 判 员 卢津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洁平

书 记 员 蓝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