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

某某钢业有限公司、苏汉彬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执1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573696781。
法定代表人:何凤萍,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源亨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5号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51154894E。
法定代表人:吴明珠,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汉彬,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钢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源亨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汉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生效的(2020)闽0625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恺丰
审判员  蒋龙勇
审判员  徐桂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祺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