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958号
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573696781。
法定代表人:何凤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晨倩,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第13层13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359740M。
法定代表人:吴炳添,执行董事。
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以与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钢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73.8元,减半收取计6486.9元,由****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