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

***、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22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芳鹰,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峰,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兴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573696781。
法定代表人:何凤萍,董事长。
被告:陈夏生,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8号华联商厦办公楼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5692976G。
法定代表人:胡镇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庄芳鹰、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陈夏生、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巫旭晖
人民陪审员  郑素桂
人民陪审员  张素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