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晟钢业有限公司

某某钢业有限公司、闽台(长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957号
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573696781。
法定代表人:何凤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晨倩,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台(长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中华汉文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84502219Y。
法定代表人:陈磊,执行董事。
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闽台(长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业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钢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志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阿惠
书 记 员 林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