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3361号
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港华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18-321栋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印维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牟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