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衡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3103号
原告:上海衡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仁路1777号3幢2层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宋朝,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18-321栋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衡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衡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衡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衡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上海衡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