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26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50631P。
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学德,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夹江威尼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工农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79648251B。
法定代表人:毛开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琴,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夹江威尼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是于2019年6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6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燕萍
审判员 杨松斌
审判员 肖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