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26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薛科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11568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查询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夹江县兴隆街49号的26处不动产(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并对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
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瑛珺
审判员  徐洪川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