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26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宇,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