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26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宇,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