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特6号
申请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逸凡,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申请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作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四川华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庆勇
审 判 员 谢 剑
审 判 员 罗健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洪云
书 记 员 李 薇
书 记 员 杨婉鹂